《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的含义,而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未对“政务公开”的内涵外延做出明确界定,所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关系的探讨。无论对两者之间关系怎样去分析,有一点是较为公认和明确的,那就是政务公开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因为政务公开大多要以信息的形式呈现,否则难以对外展现和传播。正是由于对两者概念的争论和探讨,各级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方面也是五花八门,但也没有所谓绝对的“对”或“错”,仅是各行政机关在概念理解和网站建设需求的不同所造成。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其中,对“信息发布”的界定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并且将“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作为信息发布内容的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从整体上看,各级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种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或“政务”的二级栏目,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网站的二级栏目,公众需要先打开“政务公开”栏目,才能找到“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显然不符合信息检索的“最小努力原则”,所以目前大多数省级政府在政府网站首页又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链接。第二种是“政府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是一级栏目,网站没有设置具体的“政务公开”栏目,这类网站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为信息发布功能的主要部分,注重法定内容的主动公开,严格贯彻《条例》要求。第三种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政策”的二级栏目,这与“中国政府网”的设置相一致。这类网站主要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务信息,能够有效提升公开的“含金量”。第四种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视为同一概念,可以相互替代。这类网站一级栏目为“政务公开”,打开后直接显示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此种情况较为典型地反映了规范性文件自上而下推动政务公开和《条例》规范调整信息公开的双重要求和需要。政府网站的这四种栏目设置方式,各有各自的优势和依据,同时也反映出各级各部门对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和阐释,没有“好”与“不好”之分,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能够切实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即可。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